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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阴险加厚黑(2)(3 / 4)

 算计薛万锦公司的外资投行玩的同样是这个把戏,先给你甜头,老薛乖乖的去了A国搞建设,出了状况后,投行通过法律诉讼讨债,而发包方以工程没有结束,出现变数为由,不给老薛结算,实际上,发包和投行就是狗打连环,他们本身就是一起的,不过是不同场合变着不同的脸而已。

 投行追债,最后的结果,薛万锦的公司肯定是血本无归,即便是援建项目作为“应收款”挂在那里,可那是什么时候能回收的?要么你成立一个留守小组,要么你就只能放弃索要了。这里外里,设计者可以白白拿到一条援建的公路,就算是没有最后竣工,是个半拉子工程,可那在A国也能换回诸多的好处和利益。而投行收回了投资成本,如果再低价吃掉薛万锦的公司,那这个赚头就大了。

 在这个项目里,老薛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同时也保留了一个救命的后门。致命的错误就是拿到项目后,没有找发包方要工程款。按照国际惯例,发包方在工程公司进入后,是必须支付一定的工程款,或者双方约定,工程进度百分比,发包方要以各种第三方甚至第四方的担保,否则,中标方是不会开工的。这个模式既保护了发包方的利益,也同时保护了中标方的利益,但是,当工程进行不下去的时候,除非有特殊规定的条款,发包方和中标方都会损失巨大。华人建筑公司最早冲出世界,最早打出名的就是把世界上诸多烂尾项目重新复活,工程艰难,可收益也颇高,知名度也就是这样一次次的打响了。

 薛万锦看着不少同行在海外赚大钱,说心里不羡慕那是假的,可是他毕竟没有经验,也没有这个方面的朋友,所以,一开始就掉进了对方的陷阱。

 按照国际惯例,那个发包的国际组织应该预先与薛万锦公司签署条款严谨的合同,至少,工程款的支付应该是有个说法的,可是发包方却是在这里玩了个滑头,说他们是公益单位,不直接从事经营,工程款要在最后工程验收后,由国际慈善机构一次性拨给A国,由A国的相关机构拨付给承接公司。

 如果仅仅是这样的条款,老薛是不会上当的,他肯定不干,于是,对方给老薛下了第二个诱饵,他们找来了投行,公益单位为老薛担保,实际是以项目做担保,从投行融出部分工程款,变通的解决先期工程款的问题。在这个环节里,老薛还是精明的,他要求必须是在华夏境内的投行,发生法律纠纷必须在华夏的法律管辖地进行诉讼。多亏有这一条,否则,老薛还真是麻烦了。

 试想,如果老薛没有坚持在华夏办理借贷和在华夏仲裁诉讼,老薛的官司就是另一个局面的。有人会问,境外的借贷算个啥?只管拿钱不管就是了。其实不然,当你的项目和借贷全部发生在海外的时候,人家本身就立于不败之地了,工程是实在的,修好了就有价值,而借贷挂在你头上,你不还?人家不能发红色通缉令吗?即便是申请有难度,人家分分钟制裁你,包括你的家人和关联人员,都不知道啥时候,一些无辜的人就被美国的司法部门抓起来了,你想出来?行,妥协吧,交易吧。阿尔斯通就是被这样搞垮的,别以为只是抓了CEO,实际上前前后后美国抓了十几个该公司的高管和重要人员。

 这不就是绑票吗?没错,美国人就是如此,在商业上,他们还保持点脸面,需要一些“确凿”的证据,没有?没有可以等,可以去找,也可以去造。而在政治上,美国人压根就不需要证据,胡说八道信口开河就行了。

 商业上美国为什么还如此谨慎?道理也简单,美国的公司在世界各国也不少,如果不严谨,人家报复起来也是分分钟啊,轻的,对美国公司罚点款,重的……重的就要双方妥协,就要谈了,所以,商业上的纠纷多少比政治上的好点。当你的企业大到了美国人认为“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的时候,那就不是商业纠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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