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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同时发力(4)(1 / 3)

 那张罚单被交管局派人去悄悄的收回了,还在口头上向工程车队的队长做了道歉,车队也不为己甚,请去办事的人到外面吃了一顿,这事就算是了结了。

 江涛从李凡这里得到了具体的指点后,回去就展开了活动,在国内的事情好办,本来就是按部就班的在进行,而在纽约那边的电视剧拍摄是难度最大的。

 到了现代,东西方文化的差异几乎渗透到了所有的生活细节中,比如,拍电视剧电影,在东方,不管是香港还是湾湾,更别提大陆了,就连棒子和东边的那个岛国,只要有戏拍,有人出钱,连轴转都是非常普遍的,在香港,甚至创造过一个星期拍出一部电影的记录。在大陆,三四个月拍摄一部长达三四十集的电视剧也平常事,可以说东方人的吃苦耐劳和价值观非常实在,宁可先辛苦再享受。

 可是在西方就不行了,拍电影还好说点,制片方以高额的片酬限制那些大明星的工作态度,你要是不服从,那这几千万美元的片酬就打水漂了。可是拍摄电视剧却是完全不一样。在美国,拍摄的电视剧可以长达十几年,主创人员和演员几乎都是拿工资的,因此,他们讲究的福利就是“按部就班”,每周就是拍摄一集,节假日、暑期等等,那都是要休息的。你想让他们连续干?门都没有。

 为了这个,江涛给公司聘请的律师布鲁斯下达了死命令,让他找出合法的条款,一定要把前来应聘的演员和工作人员给“圈住”,江涛还特别提醒布鲁斯,要把演员和工作人员区别开来,他特别申明,是华资公司,可以大量的聘用华人。

 布鲁斯对江涛的指示心领神会,在他看来,只要不是演员,工作人员都好办,在美国,有大量的华裔影视从业者,许多导演、摄影师、服装道具等等,都是处在混生活的境地,别看美国的影视业很发达,可是从业者也是多的吓人,大把的导演和演员都处于“无事可干”的境地,所以,一旦他们接到了某个邀约,谈的最艰难和最强调的就是收入这一块,尤其是一些处于过气和没过气之间的一些人,他们最担心的就是长时间没有戏演,当一个很有名的演员最后去演配角或者龙套的时候,那基本上就是已经完全过气的标志了,其实,这个规律在哪里都一样。

 为了能够在那边展开业务,平涛文化公司在纽约设立了一个分公司,并且聘请了当地的一些人主持工作,从外表上看这些人全都是当地的“精英阶层”,对他们的特殊要求必须要懂得汉语,会中文。如果说在以前,寻找这样的人才在纽约是有难度的,甚至可能只能去找华裔,可到了今天,这个要求并不算高。

 招聘的人都要到燕城的总公司里进行了“业务培训”,同时,江涛还亲自与主要的几个主管谈话,告诉他们这个公司的工作特性和总公司确立的工作方式,也言明,不习惯或者不同意平涛文化的企业工作方式,不赞成这边的理念,可以自由的离开,一旦正式被聘用,维系劳资双方关系的将是聘用合同。

 说,那聘用合同就不会被对方钻空子吗?就不可能被人抓小辫子吗?这个情况的确是广泛的流行于美国的职场,许许多多的人,顺心的时候就按合同办事,不顺心的时候就找个歪嘴律师前来找毛病,针对这一点,江涛可是让布鲁斯拿着聘用合同的范本找了诸多法律权威背书过的,在最后还去了纽约州和纽约市两个劳资仲裁机构去背书,可以说,把合约敲打的滴水不漏,提前把纠纷萌芽杜绝。

 难道说平涛文化搞的那一套在美国就真的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承认?在这里,还是李凡指点他们,用当地的价值观去开路,什么是当地的价值观?那就是美国人认为的“交易”,只要是交易,就是合法的。法官可以与罪犯做交易,在占领区可以与反抗者做交易,用美国话说,这是美国精神。你想得得到什么,首先考虑的是要付出什么,只要双方达成了协议,谈好了条件,那么这个交易就是合法的,有效的。当然,能扯皮的律师会说某某协议是在“威逼”“利诱”“欺诈”等等因素的背景下签署的,该如何如何,等等。于是,针对这些,在签署一些协议签,还要签署各种保证书、确认书,证明自己签约的时候没有遭到什么什么的,必要的时候还要聘请第三方到场,以示公正,所以,在重大项目和聘用的时候,主协议往往只有简单的几张纸,可是附属的条款多如牛毛,而布鲁斯就是干这个的,为此,平涛文化给他的顾问费用可是市价的二倍,布鲁斯没法不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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